方昌浩拐卖妇女罪假释裁定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中刑执字第183号
罪犯方昌浩,男,1961年1月1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和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昌浩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延中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昌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昌浩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192.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方昌浩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方昌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9月2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化文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金虎信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