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峰岩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4:0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中刑执字第390号

罪犯朴峰岩,男,1984年10月1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安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中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朴峰岩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1月3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中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朴峰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4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朴峰岩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00.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朴峰岩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朴峰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化文

审 判 员  金亨今

代理审判员  金 花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