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凤明、董凤海、李守青盗窃罪,祝燕华、张纪科、张纪滨、刘吉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4:1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中刑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守青,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月30日被假释;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卜凤明,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图县万宝镇马长岭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董凤海,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图县万宝镇马长岭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祝燕华,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纪科,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万良镇。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重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纪滨,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万良镇。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重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吉祥,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泉阳镇。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4日重新取保候审。

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卜凤明、董凤海、李守青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祝燕华、张纪科、张纪滨、刘吉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守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阶段原审被告人李守青以其承认有罪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守青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被告人李守青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全日松

审判员  朴龙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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