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4:1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中刑执字第471号

罪犯严日,男,1960年7月9日生,朝鲜族,吉林省珲春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3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日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2年7月1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延中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日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14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严日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严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亨今

审 判 员  金虎信

代理审判员  金 花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战明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