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学伟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4:1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延中刑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伟宁,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304152211。(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关玉芬,女,1955年8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25195508102222。(系关伟宁的母亲)

原审被告人齐学伟,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农安县,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7608282213。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齐学伟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伟宁诉原审被告人齐学伟赔偿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珲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伟宁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阶段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伟宁以服判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伟宁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伟宁撤回上诉。

珲春市人民法院(2013)珲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全日松

审判员  金尚杰

二 0一四年 三月 二十日

书记员  许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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