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冠群、邹健等十一人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4:1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中刑终字第24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健,男,1990年8月5日出生,吉林省珲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河南西街1468号5单元9室,住珲春市河南街永安委5单元9室,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008050418。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6月20日转为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又于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冠群,男,1988年1月3日出生,吉林省敦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珲春市西滨河北街865号6单元2室,住珲春市靖和街沿河公寓,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801034017。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16日转为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又于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富文,男,1989年9月6日出生,吉林省珲春市人,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909062817。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6月20日转为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谷寒霜,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黑龙江省海仑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珲春市西滨河南街矿泉胡同289号2单元1室,住珲春市新安街,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703181514。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5月21日转为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李永国(别名:李明国),男,1991年9月9日出生,吉林省珲春市人,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珲春东街沿河东湖胡同289号10室,住珲春市靖和街,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109090814。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张恭喜,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上营镇河南村二社,住珲春市新安街,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206252718,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6月20日转为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赵春雨,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黑龙江木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珲春市新安街春粮委172号2单元11室,住珲春市春粮街172号,公民身份号码:230127199103202633。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5月21日转为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毕玉林,男,1993年8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西街第六居委会五组六委61号,住珲春市新安街,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9308010611。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5月21日转为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林泉,男,1994年3月7日出生,吉林省珲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珲春市龙源西街3237号24室,住珲春市新安街城郊委24室,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403070216。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5月21日转为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姜雪岩,男,1991年5月9日出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临江镇富河村徐发窝棚屯,住珲春市新安街603水泥厂长安社区,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910509121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14日转为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李鑫,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吉林省珲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珲春市珲春西街珲龙胡同404号5室,住珲春市新安街光荣委1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005160216。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14日转为监视居住。经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冠群、邹健等十一人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珲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阶段原审被告人邹伟以其承认有罪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邹健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被告人邹健撤回上诉。

珲春市人民法院(2013)珲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全日松

审判员  金尚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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