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彪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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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4:1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绿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彪,男,1994年1月11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公主岭市,捕前住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谭琳琳,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 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彪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欣、孙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彪及其辩护人谭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彪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聊天时,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2013年11月5日晚9时许,双方电话约定在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隆都翡翠湾广场斗殴,王彪(携带一把菜刀)纠集吴某甲、王甲,李某某找来曹某某、宋甲,曹某某又找到孙某、贯某某等人,宋甲找到许某某,李某、王某、刘某甲、宋乙(上述人员已建议公安机关追诉)等人,事先准备了镐把、刀等工具,双方在隆都翡翠湾见面后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王彪持刀将李某某砍伤,李某某外伤致头皮裂伤、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在斗殴的过程中,王某受外伤致腹部开放性损伤构成轻伤,左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王彪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某、孙某、贯某某、肖某某、王甲、许某某、李某、刘某甲、宋乙、刘某乙、吴某乙、吴某丙、付某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彪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彪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彪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彪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聊天时,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2013年11月5日晚9时许,双方电话约定在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隆都翡翠湾广场斗殴,王彪(携带一把菜刀)纠集吴某甲、王甲,李某某找来曹某某、宋甲,曹某某又找到孙某、贯某某等人,宋甲找到许某某,李某、王某、刘某甲、宋乙(上述人员已建议公安机关追诉)等人,事先准备了镐把、刀等工具,双方在隆都翡翠湾见面后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王彪持刀将李某某砍伤,李某某外伤致头皮裂伤、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在斗殴的过程中,王某受外伤致腹部开放性损伤构成轻伤,左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警后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载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彪的经过。

3、辨认笔录及认照片:载明王某在公安机关辨认出吴某甲是将其砍伤的人的;被告人王彪在公安机关辨认对方参与斗殴的人。

4、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①涉案人吴某甲是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嫌疑人,我所民警在调查该人时,发现该人语无伦次,办案民警无法与其正常交流。因此无法为吴某甲制作讯问笔录。②本案涉案人员现王彪、李某某已被刑拘;许某某因非法拘禁罪被拘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李某、刘某甲、宋乙因非法拘禁被取保候审;宋甲因非法拘禁罪在逃被绿园分局立为网上逃犯;曹某某、孙某、贯某某、王晓明、王甲在逃;吴某甲因在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暂未拘押。

5、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王彪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涉案人员李某某、王彪、曹某某、贯某某、肖某某、王某、刘某乙、孙某、吴某甲、王甲的自然情况。

【鉴定意见】

1、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王某外伤致腹部开放性损伤构成轻伤,左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李某某外伤致头皮裂伤、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

3、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王某腹部开放性损伤;左面部损伤未构成伤残。

4、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某头部外伤未构成伤残。

【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某证言:2013年11月5日晚上21时左右,在隆都翡翠湾门前我、李某某、贯庆志和他的两个朋友与王彪等四人打仗了。因为在QQ上王彪埋汰我和李某某,李某某给他打电话发生了争执,完了王彪在电话里约我俩到翡翠湾,在电话里说:“你们过来,不服就干一下子。”我们这方有我、李某某和他对象刘某乙、还有贯某某和他叫来的孙某、大眼。王彪那边有四个人,除了王彪其他人我都不认识。2013年11月5日21时左右,当出租车司机的朋友王某把我们三个拉到翡翠湾,快到的时候王彪给李某某打电话让我们到翡翠湾广场。我们到了的时候贯某某和他的两个朋友也是在广场的另一个边下了出租车,等了十多分钟王彪他们没来。王某说着急就开车先走,王某开车走了二、三十米就看到有四个人过来了。他就停下来喊了一声:“哎,你们干啥的?”那几个人就奔王某去了,一起把王某围上了打,我们就往回跑,这时王某就被他们打倒了,他们又奔我们来了。我和李某某分别拿着一个镐把,贯某某和他的两个朋友也跟着冲上去,王彪拿着一把菜刀,还有一个人拿着一把约30厘米长的尖刀,李某某和王彪冲在最前面相遇,李某某抡起镐把不知道打在谁身上,之后王彪一下子被打倒在地。我这时拿着镐把上去一顿抡,打到了王彪身边的人,他拿着那把尖刀拍到我耳朵上,我往后退了一步,之后是一顿乱打,我看到地上有一把尖刀,不知道是谁掉的,捡起来一顿刺,当时我已经没有意识了,脑袋都懵了,也不知道刺没刺到人,当时场面已经打乱了,等我清醒的时候我看到李某某和王某都受伤倒在地上,贯某某和他的两个朋友都跑了,对方王彪和他一个朋友受伤倒在地上。我先拿的镐把一顿抡,抡的时候不知道打着谁了,后来捡到一把尖刀,感觉是扎到人了,但不知道扎到谁,感觉扎到人的就一刀,剩下的时候都是抡着砍的,不知道砍到人没有。我脑袋挨了一下,是被王彪身边的一个男子用尖刀拍了一下。我的耳朵是有一道一厘米左右的伤口。

2、证人孙某证言:我没参与2013年11月5日翡翠湾广场打架的事,但当时我在场。2013年11月5日9时许,我、肖某某、贯某某(外号小智)三个人在一家饭店内吃饭。小智接到一个电话,说他朋友郝岩遇到点事,小智就带着我们一起到了迎宾路的隆都翡翠湾广场。我们到的时候,郝岩、李某某(强子),还有强子媳妇在场,还有一辆出租车,车上有个司机,这个司机是强子让他留下等会,怕一会打不到车。过了能有20分钟左右,司机说等不了就开车走了,开出能有20米左右,我听见出租车司机喊了一声:“你们干啥的。”我看见离出租车不远有4个人,他们在司机喊完之后就冲司机过去了,所有人手里好像都拿着刀,但是具体我没看清,我们听到喊声后就往那边跑,跑的过程中看到那4个人把司机打倒了。我们跑到离司机还有10米左右时,强子、郝岩跑的比较快,已经到了对面那4个人跟前,结果他们刚到就被那4个人给打了,强子被打倒了,郝岩好像也挨了一下,我们几个见状就调头往回跑出去很远,我们跑了之后强子和郝岩好像和对方继续打。出租车司机被打什么程度我没看清,好像前胸被扎了,强子头部好像给砍到了,全是血,我们也是看到这个才跑的,郝岩耳朵好像被刀划了一下,对方四个人没看到受伤与否,后来怎么样我就不知道了。郝岩和强子一人带来一个镐把。

3、证人贯某某证言:2013年11月5日晚上21时左右,在隆都翡翠湾门前我、李某某、郝岩(曹某某)、孙某、肖某某与王彪等四人打仗了。2013年11月5日20点左右,我和孙某、肖某某正在吃饭,郝岩(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到翡翠湾广场,说和别人吵起来了。我们三个就打车到了隆都翡翠湾门前的广场,郝岩(曹某某)、李某某和他对象刘某乙已经到了,我们等了十多分钟,那边没来。那个出租车司机说着急走就开车先走,他开车走二、三十米就看到有四个人过来,他就停下车喊了一声,喊什么我没听清,那几个人就奔那个出租车司机去了,我们就看到那个出租车司机倒在那里了。我们就一起向那里跑,他们又奔我们来了,李某某和郝岩(曹某某)分别拿着一个镐把,我和孙某、肖某某也跟着冲上去。李某某和郝岩(曹某某)冲在最前面,李某某先抡起了镐把,不知道打在谁身上,之后被对方的一下打在了地上。这时我看到对方一个穿着皮夹克的男子用一把刀拍在郝岩(曹某某)的耳朵上,之后就奔我过来了,冲我额头砍了一刀,砍在我的两眉间,我被一下子打懵了,扭头就跑了。孙某、肖某某在我身后,见我被砍伤了搀扶我去了医院,当时看到李某某和那个出租车司机都受伤倒在地上。我是被一个人穿皮夹克的男子用一把刀砍在我的额头上的两眉中间,我的额头有两、三厘米的伤口。

4、证人肖某某证言:在隆都翡翠湾打架时我手里没拿东西,其实当天我根本没有在现场,我是别人叫我来顶替外号叫大眼的来做的笔录。在我来派出所录口供的前一天(2013年11月11日)下午,我在家里呆着,郝岩(曹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208医院边的温馨旅店,我被领进孙某的房间,郝岩跟我说他们在隆都翡翠湾跟彪子一伙人干起来了,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找我们去取笔录,郝岩叫我去顶个外号叫大眼的去派出所取笔录,我说行。郝岩告诉我警察问我叫什么,回答外号叫大眼,说打架的时候天黑了,警察问我们这方去几个,郝岩叫我说去五个,有李某某、李某某媳妇、孙某、贯某某、还有郝岩,警察问细节的时候就说李某某在前面,郝岩第二个,说我和孙某在小智(贯某某)边上,叫我说当时我们这伙人没想打架,在过去跟彪子谈的时候,李某某先被砍倒了,我们才上去打架的。到了第二天郝岩、孙某领着我打车来到派出所取的笔录。应该是(2013年11月12日)早上八、九点钟来派出所取的材料,取完材料我以为没事了就回家了,之后郝岩跟我说对方好像够重伤了,我就不怎么去和平大路娜奇美那头混了。当时郝岩叫我替大眼的时候跟我说没事,没想到这事弄大了,所以我就实话实说了。“大眼”是谁我不知道,郝岩告诉我警察问我时我就说我外号叫“大眼”,我在娜奇美那一带外号叫“文子”。

5、证人吴某甲证言:我被打伤的事情我记不清了。我只知道一伙人来打我,别的全不记得了。我头部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和肋骨骨折,右侧及右侧气胸。我当时在吉大一院住院,现在头骨塌陷,左手不能正常使用,记忆力不好,身边的人我只记得父亲和弟弟,每天头都很疼。我需要做精神鉴定。

6、证人王甲证言:在隆都翡翠湾小区广场王彪、吴某甲打仗的事我没有参与,我是后到场的。当时我在打架现场的楼上睡觉,吴某甲对象给我打电话说楼下打起来了,让我下楼,我到楼下看到吴某甲在楼下的拐角处坐着,当时他的脸上都是血,脸上、头上都是伤口,衣服上都是刀口,人已经神智不清了,于是我和吴某甲对象把他送到医院去了。我不知道谁打的,我到的时候已经打完了,警察已经到了。

7、证人许某某证言:李某某是我朋友宋甲的的朋友,李某某认宋甲当舅。李某某在隆都翡翠湾打架的事我参与了。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是哪天记不清了,我、宋甲、李某(茶壶)、刘某甲(小成)、宋乙在西安大路的魔方KTV里呆着。我在魔方二楼跟老板唠嗑,到了晚上几点记不清了,我接到一个电话,不是宋甲就是李某某,在电话里对方说请我吃饭,开始我没去,后来他们又给我打电话,我就下楼了,我下楼就上门口停着的王某出租车,我跟王某说有人请吃饭叫他跟我去隆都翡翠湾正门,王某开车拉着我来到隆都翡翠湾正门时我看见宋甲、李某某、李某某对象、曹某某他们在门口站着,旁边还有谁我没注意。这时宋甲过来跟我说强子和人骂起来了要干架,我没吱声。我叫王某把车开到马路上停着,宋甲他们往隆都翡翠湾广场走,之后我又叫王某把车开到隆都翡翠湾的广场边的路上停着,到后我看见李某某、李某某对象、曹某某、贯某某、小孙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在那站着,有没有茶壶、小成、宋乙没注意,他们手里拿着什么东西我没注意。过了一阵,跟李某某干架的人过来了,我叫王某把车开到对方的后面把头调过来,我看见双方干起来了,我又叫王某把车开到他们跟前停下,王某就下车过去了,王某倒下了,我就开王某的车过去了,我叫人把王某扶上车,开车把王某送208医院。李某、刘某甲、宋乙、小孙某、王晓明他们都是宋甲的朋友,曹某某和李某某都认宋甲是舅,我跟他们不熟。王某是出租车司机,他经常在魔方KTV拉活,王某跟李某某他们之前不认识。我叫王某把出租车停在打架双方跟前时我没有下车,我手里没拿东西。是谁叫王某下的车我不认识,王某下车时手里没拿东西,王某是被谁砍倒的不知道。

8、证人李某证言:我的外号叫茶壶,2013年11月份的在绿园区迎宾路隆都翡翠湾广场打架,一方是李某某(外号强子),对方是谁我不知道,因为我是李某某方的人。我是大哥许某某(外号许大胖)叫我们跟着去的。2013年11月份左右,我、宋乙、刘某甲(外号小成)跟着我们大哥许某某,还有宋甲在西安大路的魔方KTV里呆着,我跟小成在一楼大厅坐着,许某某在魔方二楼跟老板唠嗑,宋甲说饿了领着宋乙出去吃面条。过了一会,许某某接到宋甲电话,说强子(李某某)要在隆都翡翠湾打架,许大胖就跟我和小成(刘某甲)说过去看看。在魔方KTV门口,许大胖叫我和小成上KTV门口等活的张二出租车,许大胖坐王某的出租车,我们坐两台出租车赶到隆都翡翠湾的正门。我们赶到时,李某某、李某某对象、郝岩、贯某某、小明(真名叫什么不知道)、宋甲、宋乙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已经在隆都翡翠湾正门等着了。我们下车后,宋甲给我们分的镐把,强子直接把分给宋乙的镐把接过来往隆都翡翠湾广场走。因为那镐把太显眼,我们先把镐把放在停在小区正门的车下面,强子拿着镐把、郝岩拿着刀他们那帮人走在前面,我们这帮人拿着家伙跟在他们后面,许大胖坐王某的出租车去的隆都翡翠湾广场。到了以后,强子他们给对方打电话,过了一会,在强子对面过来一个人,边上停了两台车,强子、郝岩、贯某某他们那伙还有宋甲就过去了,我们在后面跟着,对方来的人用刀架在强子的脖子上,这时就冲过来一台捷达车来撞我们,把我们后面跟着的人都冲散了,车上下来两名男子,一个手里拿着三棱刀,一个人手里拿着军用板锹。他们中有个人给郝岩一个嘴巴子,还骂我们:“你们不就是和平大路的一帮小XX吗,整死你们。”这时王某拿着刀从我们斜对面跑过来,结果刚到跟前就被对方中两个人给砍了,王某掉头就往他停出租车的方向跑,对方有两个人追王某,郝岩就冲上去,我们双方就干起来了。当时打的一片混乱,许大胖开着王某的出租车迎过来叫我们上车送王某去医院,我跟小成搂着王某,宋乙坐在副驾驶,许大胖喊宋甲报警,我们就先把王某送208医院,李某某也被送到医院。我们这方王某的脸被砍了一刀,肚子被扎了一刀,贯某某额头被砍了一刀,李某某脑袋都是血,对方谁有伤我不知道。

9、证人刘某甲证言:我的外号叫小成。2013年11月份的晚上在绿园区迎宾路隆都翡翠湾广场打架了,一方是李某某(外号强子)、郝岩(曹某某)、贯某某、孙某、小明(叫什么不知道)、宋甲、宋乙、许大胖(许某某)、王某、李某(茶壶)、我,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对方是谁我不知道。那段时间我、宋乙、李某都跟着大哥许某某混,除了听许某某我们就听二哥宋甲的。2013年11月份左右,我、宋乙、李某都跟着许某某、宋甲在西安大路魔方KTV呆着,后来我在KTV门口张二的出租车上呆着,宋甲、宋乙说饿了出去吃面条问我去不去,我没去。后来茶壶也上了张二的出租车说强子要和人干仗,大哥许某某叫我们过去看看,我们坐张二车,许某某坐王某的出租车,我们一起赶到隆都翡翠湾的正门。我们赶到时,李某某、宋甲他们已经在隆都翡翠湾正门等着了,我们下车后,贯某某跟我们说有人要跟他干架,当时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宋甲从一台出租车的后备箱拿出镐把给我们分,强子拿起镐把先往隆都翡翠湾广场走,我们一帮人在后面跟着,许某某坐在王某的出租车后面跟着,我们一起来的隆都翡翠湾的广场。强子打电话问对方到没到,过了能有二十来分钟,对方才从我们对面过来,对方走着过来的是一个人,手里拿着菜刀,后面跟着两台车,一台捷达车,一台出租车,强子拿着镐把,郝岩拿着刀就迎了过去,我们在后面跟着。对方拿菜刀的人用菜刀把李某某的脖子架住了,跟在拿菜刀人后面的捷达车就冲向我们把我们冲开,从捷达车上下来两个男子,一个手里拿着三棱刀,一个人手里拿也像是刀,具体什么记不清了。拿三棱军刺的给郝岩一个嘴巴子,还骂我们:“你们不就是娜奇美的一帮小XX吗,整死你们。”这时,王某拿着刀从我们斜对面跑过来,结果刚到跟前就被对方中两个人给扎了,王某捂着肚子就跑了,我们双方就打到了一起,当时人太多都乱了,打了几分钟就散开了。许某某开着王某的出租车过来叫我们上车送王某去医院,我、宋乙、李某都上车把王某送到208医院。

10、证人宋乙证言: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天黑了,在绿园区迎宾路隆都翡翠湾广场打架了。我没有外号,我们这方是李某某(外号强子)、郝岩(曹某某)、贯某某、孙某、小明(叫什么不知道)、强子对象、宋甲、刘某甲、许大胖(许某某)、王某、李某(茶壶)、我,还有几个是郝岩带来的我不认识。对方有一个走过来,两、三个从捷达车下来。2013年11月份左右,大约晚上6点钟,我、刘某甲、李某都跟着许某某、宋甲在西安大路魔方KTV呆着,我们在KTV呆了一个多小时,宋甲说饿了就领着我去吃面条,我们在吃面条的时候,宋甲接了一个电话说强子(李某某)那方有事,就给许某某打电话说强子在隆都翡翠湾有事去一趟,许某某说他们直接过去。宋甲就领着我出门打了一台出租车去的隆都翡翠湾正门,我们到正门时李某某和郝岩他们伙的人已经到了,许某某、刘某甲、李某他们坐王某、张二的出租车过来的。我们下车后,宋甲从一台出租车后面拿的镐把分给我们,我不想惹事就把镐把放在车底下了,李某某来拿走了,我就没再拿东西。李某某他们打电话问对方到没到,李某某就拿着镐把跟郝岩他们往广场走,我们一帮人在后面跟着。许某某坐在王某的出租车后面跟着,许某某叫我上王某的车,当时许某某坐副驾驶的位置,我上车坐在后排了,许某某递给我一把三十厘米左右的刀,我不敢用就没接,放在出租车后排座上了。强子他们先走到广场,我坐的王某的出租车在他们后面到的隆都翡翠湾广场。王某把车停在广场离马路最近的道边,我们的车距离李某某他们能有一、二十米,我就站在车边没跟过去。我站了五、六分钟,许某某叫我去李某某他们边上站着,我就走到李某身边站在人群最后面。不知道过了多久,我们对面过来一个人,手里拿把菜刀,李某某跟郝岩、小明就迎了过去,我们一帮人在后面跟着,这时来的人用菜刀架在李某某脖子上了,从拿菜刀男子的身后冲过来两台车,一台捷达、还有一台是什么车记不清了,其中那台捷达直接奔我们后面跟过来的人群开过来的,我们连忙把道让开了,这台捷达车就停在我们中间,从捷达车里下来两名男子,一个人手里拿着军用板锹,另一个拿三棱军刺的人给郝岩脸好几个嘴巴子,还有几个人踹小明一脚。这时,王某拿着刀从我们斜对面跑过来,结果刚到跟前就被对方两个人给砍了,王某掉头就往他停车的方向跑,我一看双方干起来了,我在最后面掉头就往城建学院的方向跑,许某某开着王某的出租车喊我过来上车送王某去医院,我回到车边时,小成(刘某甲)、李某(茶壶)已经跟王某在车上了,我上车后许某某就拉着我们去208医院,到医院一看王某的肚子被扎了一个三角形的刀口,脸上被砍了一刀。

11、证人刘某乙证言:我是李某某对象。李某某在隆都翡翠湾跟人打架时我在场。我以前在派出所取过说的不是实话,当时是李某某叫我按照他说的取的材料,我当时以为只是打架没什么事,没想到这么严重。2013年11月5日晚上8、9点钟,我跟我对象李某某还有李某某朋友季旺在春城大街上金城计算机学校边上的一家旅店里喝酒吃烧烤,李某某接到郝岩电话说王彪在网上骂李某某,李某某就给王彪打电话,他俩在电话里就互相骂起来了,他们在电话里约好了在隆都翡翠湾干架,李某某跟王彪约好地方后就领着我和季旺去找郝岩。当时郝岩正跟他小弟在台球室打台球呢,其中有孙某、贯某某、王晓明,还有几个我不认识,李某某把王彪在隆都翡翠湾干架的事告诉了郝岩。因为郝岩、李某某是拜把子的兄弟,郝岩立刻给他舅宋甲打电话叫宋甲领人帮李某某干架。还带上孙某、小智、小明,还有两个叫不上名的小弟一起下楼,在楼下郝岩取的刀分给他们。我和李某某、孙某、贯某某坐一台出租车,郝岩领着小明、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坐另一个出租车赶到隆都翡翠湾的正门。我们到隆都翡翠湾正门没几分钟,宋甲、许大胖,宋乙、茶壶、小成他们坐两台出租车也赶到了(其中一台出租车是王某开的),宋甲从后备箱拿的镐把分给茶壶、小成(刘某甲)、宋乙。李某某过去把宋乙镐把拿过来后给王彪打电话问他在那里,王彪在电话里叫李某某去隆都翡翠湾的广场等着,李某某领着我们一帮人就往隆都翡翠湾广场走,宋甲他们打的出租车在我们后面跟着。我们在广场等了能有十多分钟,王彪才从我们北面冲我们走过来,手里拿把菜刀,他的身后跟着两台车,一台捷达,另一台是什么我不认识。李某某、郝岩他们就迎了上去,其他人在后面跟着,我没有跟过去。李某某和王彪碰面了,王彪身后的一台捷达车冲向跟着李某某、郝岩身后的人群,把人群给冲开了,车上下来人说:“你们不是就娜奇美那帮小XX吗,你们认不认识我。”接着我就听到打起来的声,我就往隆都翡翠湾的正门跑。我在隆都翡翠湾的正门呆了一段时间就看见120、110往隆都翡翠湾的广场开过去,我就打了一台出租车跟着警车过去了,等我到隆都翡翠湾广场时,广场上已经看不到双方的人了。我回旅店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在哪呢,当时是208医院的护士接的电话说李某某在208医院,我就打车赶到208医院11楼,我看见李某某在处置室处理伤口。我没看见肖某某去,他是郝岩的朋友,郝岩叫他自称大眼去派出所取的材料。

12、证人吴某乙证言:吴某甲是我哥哥,他被打伤的事情我知道。吴某甲双侧颅骨骨折、肋骨骨折、头部有刀伤。吴某甲受伤之前和我一起承包绿园区万鑫小区的暖房子工程,他管理工人,监察工程质量,购买材料等。吴某甲现在精神失常,有时莫名的哭笑,语言吐字不清,而且胡言乱语,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有时候犯病时把身边所有的东西砸的粉碎。还有就是大脑失忆,连我都不认识了,智力明显降低。他这样从2013年11月中旬在医院苏醒过来时就这样,在医大医院住院治疗的,外伤都好了,但是精神状态一直没好,跟受伤刚醒来时差不多。

13、证人吴某丙证言:我听王彪说我儿子被李某某、郝岩等人打了,王彪是我们屯子的邻居,王彪也参与打架了。吴某甲就是王彪叫去的,因为王彪当时受伤了,让吴某甲帮忙往医院送人。我儿子吴某甲双侧颅骨折、肋骨骨折、头部有刀伤,当时送到医院时有生命危险,在手术室内抢救了7个小时。现在生命是保住了,留下很严重的后遗症,就是精神失常,有时候犯病把身边所有的东西砸的粉碎,还有就是大脑失忆,身边的人都不认识,语言吐字不清,而且胡言乱语,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智力明显降低,思维偏激,易怒脾气暴躁。吴某甲从2013年11月5日清醒过来后就这样,我需要给吴某甲做精神鉴定。

14、证人付某证言:吴某甲是我女婿,他被打受伤的事情我知道。他双侧颅骨骨折、肋骨骨折、头部有刀伤。吴某甲现在精神上失常,有时莫名的哭笑,语言吐字不清,而且胡言乱语,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有时候犯病把身边所有的东西砸的粉碎。还有就是大脑失忆,连我都不认识了,智力明显降低。他这样从2013年11月中旬,在医院苏醒过来时就这样,平时他父亲吴某丙和他弟弟吴某乙照顾吴某甲,我也经常看看他。

15、证人李某某陈述:我因为在隆都翡翠湾广场打群架的事被传唤到派出所。2013年11月5日晚上21点左右,在绿园区迎宾路隆都翡翠湾广场,我们这方有我、曹某某、王某、孙某、贯某某、肖某某,对方是王彪、还有王彪领的两、三个人。因为王彪在网上骂我被我知道了,所以我们发生的冲突。2013年11月5日晚上7、8点钟,我跟我对象刘某乙在旅店呆着喝酒,我接到曹某某的电话说王彪在网上骂我,我就给王彪打电话问他什么意思,我俩在电话里就互骂起来,王彪在电话里要我到翡翠湾来干一下。我们约完点后,我和我对象找到曹某某说跟王彪约好在隆都翡翠湾干架,曹某某和王彪也有矛盾,曹某某就给孙某他们打电话叫他们打车去翡翠湾正门集合。我们到曹某某藏镐把的地方取了四个镐把,我把镐把放在王某出租车的后备箱里,王某就开车拉着我、曹某某、我对象刘某乙来到隆都翡翠湾的正门。我下车从王某出租车的后备箱里拿了一个镐把后就给王彪打电话问王彪在哪,王彪叫我去隆都翡翠湾的小广场等他,曹某某从车后备箱里拿几个镐把出来我就不知道了。过了几分钟,曹某某找的孙某、肖某某、贯某某也打车赶到了,他们有拿刀的,曹某某给空手的拿的镐把,我们就从隆都翡翠湾的正门往广场走,王某开着出租车在后面跟着。我们到隆都翡翠湾广场后等了半天我们都要走了,王彪给我打电话叫我们往北走,我们往北走没多远就看见王彪迎着我们走了过来,后面跟着一台银色捷达,一台汉兰达。我跟曹某某就迎了过去,孙某、肖某某、贯某某在后面跟着,王某在出租车里坐着等着,我跟王彪碰面后,我说:“咋地,哥们。”说着就用镐把怼了王彪胸口一下,王彪就用右手从怀里拿出一把菜刀,用左手抓住我的衣领子,把刀架在我的脖领子处冲我说还装什么,我当时就不动了。这时从王彪身后的车里下来几名男子,手里拿刀,其中一个冲我过来踹了我一脚,其他人冲曹某某他们过去了,其中有一个冲曹某某说:“娜奇美的这帮小XX子,今天叫你们知道知道我是谁。”说着就给曹某某一个嘴巴子,是用手打的,还是用刀打的我没看清,曹某某他们也不动了。我冲王彪说没多大事动什么刀,这时王某从出租车里下来手里好像拿着一把刀说干,我听见打起来的声音,我就扭身回头看。这时我就感到右后脑被王彪用东西砍了。当时就把我砍倒,还用脚踹我,我当时被打懵了,缓了几秒钟才爬起来,我爬起来后用手里的镐把打王彪,王彪边跑边往后看,没跑几步就被我用镐把打倒了,我就上去踹王彪。这时他伙的有个人拿把刀冲我过来了,我怕这个小子拿刀砍到我,就拿镐把一顿乱抡,打没打到人我都没感觉到。这小子跟我比划两下掉头就跑了,我就在后面追他,追了几步我自己就摔倒了,被人送到208医院,到了医院才知道王某也受伤了,之后我对象刘某乙也来了。我的伤是王彪砍的,曹某某的耳朵好像是打曹某某嘴巴的人弄的,王某的伤是我到医院后才知道,我不知道是谁打的,贯某某当天晚上在医院就被他妈领走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我当时迎着王彪上去的,被王彪用菜刀架住后就没敢乱动。当时从车里下来五、六个人,我看见有两个动手的,算王彪是三个动手的,我没看清那两个人手里拿的什么样的刀。我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说王某先开车走了,我还告诉我对象刘某乙也这么说。

16、证人王某陈述:我以前是出租车的司机,后来因为被砍伤住院就不干了。2013年11月5日晚21时许,发生在隆都翡翠湾广场的打架案件我在场。因为什么打起来的我不知道,双方我大部分都不认识,许大胖(许某某)叫我开出租车拉他去的。2013年11月5日晚上,我当时驾驶出租车在魔方KTV门口等活,这时许大胖(许某某)从魔方KTV里出来就直接上了我的出租车,叫我开车拉他去他家(隆都翡翠湾)说要请我吃饭,我就开车拉着许大胖来到隆都翡翠湾。许大胖叫我把车停在隆都翡翠湾正门他就下车了,许大胖下车时叫我在原地等他。过了一会许大胖又回到我的车里叫我把车往隆都翡翠湾的广场开,我往广场开的时候看见有个许大胖的小弟宋乙在前面走,许大胖叫我停车把宋乙叫上车,宋乙就坐在我的出租车后排坐上了。我在往隆都翡翠湾广场开的时候,许大胖从怀里拿出一把三十厘米左右的刀交给宋乙,宋乙说不用就没接,我把出租车开到隆都翡翠湾的广场时,我看见有一帮人在广场站着,人群中有许大胖的小弟宋甲、茶壶(李某)、小成(刘某甲),许大胖叫我把车停在广场边上。停车后许大胖叫宋乙下车过去,宋乙就下车过去了,许大胖在我车里呆了一会叫我把车往这帮人后面开,我开车来到这帮人的后面。许大胖叫我把车调过来停在距离这帮人十米左右的地方,我看见广场这帮人好像打起来了,许大胖拿着刀叫我跟他下车,我就跟着他下车了,我跟着许大胖往前走了几步,许大胖就不走了,他把刀给我叫我过去看看,我没敢接,许大胖说没事,叫我拿着跟他小弟凑个手就行不用我动手,我怕不听他话他会收拾我,我就接过刀跑到许大胖小弟跟前做样子。我刚到跟前就有一个人冲我上来给我头部一刀,我一躲刀划在我左脸上了,接着他就给我肚子捅了一刀,我当时撇下刀捂着肚子往我停车的方向跑。砍我的人和一个小子在后面追我,我跑没几步就晕倒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等我明白过来的时候已经在医院躺着了。我在医院住院的时候宋甲领着几个人来看我,宋甲告诉我如果警察找我问情况不能把许大胖还有他们的人说出去,否则后果自负。过了几天警察来找取材料时我没敢说许大胖和他小弟参与打架的事。参与打架的人除了许大胖还有他的小弟,其他人我都不认识,后来我住院好像有个叫李某某的领着他对象看过我,我以前不认识李某某。因为许大胖说他黑白两道都好使,他当时手里拿着刀,附近还有他的小弟,他叫我过去看看凑个人手不动手,我也不敢不去,我本想接过刀做做样子,没想到我根本什么都没做就被砍了。刚才警察给我看的辨认照片里我确认我的伤是吴某甲用刀砍的我。我没用刀砍人。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彪供述:2013年11月5日,我和李某某在电话了互骂起来,李某某问我啥意思,要干一下啊,我当时也急了,我问李某某在哪我去找他,李某某在电话里说不用,问我在哪他来找我,我告诉李某某我在隆都翡翠湾小区,李某某叫我等着。他到了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隆都翡翠湾正门,我叫李某某在隆都翡翠湾广场等我。吴某甲、王甲、吴某乙和李某某都没见过面,根本就不认识,谈不上有矛盾。我和李某某约完打架后,是我告诉吴某甲、王甲的,李某某赶到隆都翡翠湾打架地点后,我拿菜刀下楼前叫的他们。吴某甲、王甲当时开车在我后面跟着,我没注意他们手里拿什么东西。等我走到广场附近时看见李某某拿着一个镐把在广场站着呢,当时有台出租车从我身边缓慢的开过,我看见李某某身后站着郝岩还有六、七个我都不认识的人。李某某看见我就冲我走了过来,问我啥意思,说着用镐把怼了我胸口一下。我就冲上前一只手抓住李某某的脖领子,一只手拿出菜刀架在李某某的脖子上。我冲李某某说他还装不装牛X了,李某某叫我砍,我俩就吵吵起来了。郝岩(曹某某)当时在李某某后面,不知道谁给郝岩一个嘴巴子,在我身后有人喊:“给我打。”我们双方就打在一起了。我一开始就跟李某某打在一起,我用刀给李某某一顿乱砍,我就被围上了,我被人用镐把打倒了,后背也挨了一刀,我倒地后就再也没起来,打了一会对方就停手了,后来我就报警了,120也赶到了,怎么到医院的也不知道。我当时拿砍刀砍李某某了,吴某甲他们手里拿没拿家伙我不知道。李某某手里拿个镐把,郝岩拿着一把刀,跟在他们身后的有拿刀,有拿镐把的。我当时就看见吴某甲开车拉着王甲跟在我的身后。吴某甲弟弟吴某乙在不在现场我不知道。当时我先出来,我不知道吴某甲他们又找没找人。我当时手里拿的菜刀打架的时候打没了,不知道哪去了。吴某甲的伤是谁造成的我不知道。我在吴某甲家里西屋看见过一把军用小铁锹,没看见过三棱军刺,他们拿没拿我不知道。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彪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彪纠集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彪案发后主动报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能构成自首,其辩护人关于王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合议庭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彪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朝峰

代理审判员  陈明茹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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