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贺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4:2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430号

罪犯张贺,女,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白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贺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贺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8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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