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4:23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52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少伟,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子乡派出所民警。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东风村6组。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1日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刑诉【2014】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少伟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贾少伟担任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派出所内勤期间,在办理分户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各类户口的规定》,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牟振明,张双双办理分户,使二人取得独立户口。牟井辉利用二人的户口,冒充受灾户建房,在劝农山镇拆迁补偿时,共骗得补偿款587967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事实有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各类户口的规定、关于加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生态和资源管护的通告、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拆迁安置补偿管暂行办法、关于被拆迁人唯一住房认定条件的说明、牟振明、张双双拆迁补偿卷、劝农山镇科瑞项目补偿资金申请发放表、干部任免表及公务员登记表。

被告人贾少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贾少伟在担任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派出所内勤期间,对该镇四刘村宫家屯村民牟振明,张双双申请办理分户时,未按《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各类户口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分户条件,未认真履行职责,使二人在不具备分户条件下分别取得了独立户口,对户籍档案没有装订保管。后二人以此户口冒充受灾户建房,在劝农山镇拆迁补偿时骗取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87967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一)书证及鉴定意见

1、2009年3月16日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各类户口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载明:分户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对于群众提出的分户问题,应以住处及房屋(无论有无房证和建房手续)为立户、分户依据,对提出申请分户人员经责任区民警调查,确实与现户主一处,且有住房人员,可凭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分户审批表办理分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户籍科科长及主管户籍工作的副科长。可以按政策规定审批应由分局审批的各种户口;第三十六条规定:派出所对所有户籍档案一律装订永久保管。

2、2011年3月15日长莲管发【2011】1号《关于加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生态和资源管护的通告》第4、5、6、16条载明:未经生态区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辖区范围内构建任何建筑物(包括房屋……温室大棚等);坚决打击未经审批的私搭乱建;严格管理村民住宅用地,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生态区管委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1年3月15日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被拆迁人“唯一住房”认定条件的说明》证明:唯一住房的认定条件:被拆迁房屋处于度假区区域内确定的冻结区的独立院落中,被拆迁人持本屯户口、已婚、在本村内没有其他合法住房、居住二年以上。

4、2011年4月12日长莲管发【2011】13号《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居民房屋分为有照房屋和无照房屋,无照房屋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无照房屋,已经确认不是违章建筑的分情况处理。唯一住房的认定程序:本人申请,村(委)出具证明,乡(镇)签署意见,土地、规划等部门审核认定,在被拆迁人所在地予以公示。

5、2011年6月9日拆迁实施单位长春富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员马春雨、李健军与乙方被拆迁人;牟振明、张双双分别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盖有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的公章第一、二条载明:乙方房屋位于四刘村宫家屯,证照为农民建设用地预审单,建筑结构砖木、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甲方应给付乙方(牟振明)货币补偿总金额263220元;给付乙方(张双双)货币补偿总金额263220元。

6、2013年5月6日《劝农山镇科瑞项目(房屋)补偿资金申请发放表》载明:领款人牟振明签字,总补偿金额为292664元、领款人张双双签字,总补偿金额为295303元。

7、2010年11月11日、2010年11月25日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变动查询详细信息》证明:劝农派出所受理人贾绍伟(即贾少伟)分别于将劝农山镇四刘家宫家屯农民牟振明由“与户主关系”为长子变动为户主;将该屯农民张双双由“与户主关系”为长女变动为户主。

8、《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载明:2010年3月至今,贾少伟系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劝农山镇派出所主任科员。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贾少伟在有关部门调查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相关案件中,被发现有嫌疑后,其接受调查到案的经过。

10、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载明:被告人贾少伟系1965年9月20日出生,证明犯罪时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牟井辉证言证明:2010年夏天,四刘村宫家屯遭受水灾。他知道办理灾后重建的流程、手续,他拿着户口到派出所户籍民警贾少伟办理的分户,也没要什么手续,直接就把户口分开了给牟振明分户的。

2、证人牟振明供述证明:其父亲牟井辉把户口和他分开,办理分户后才在他爷爷老宅边给他盖房子,得到补偿款。

3、证人张双双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后,政府已进行踏查摸底了。她的户口从她父母那分出来,在2013年春天她得到大约28万多元钱的补偿款。

4、证人马春雨证言证明:他在富捷公司的职责是内业。拆迁卷宗里应当有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的复印件、土地证和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房屋验收单、《唯一住房认定表》或一户一宅证明。牟井辉、牟振明、王丽梅、张双双这四家的拆迁卷宗手续没有土地证、产权证,只有《农民建房用地预审单》,手续不齐全。他在《唯一住房认定表》上签字了。

5、证人李春生证言证明:他在劝农山镇派出所任所长负责全所的全面工作,掌握辖区户籍的迁入、身份证办理、居住证办理、分户、报表及人口统计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他没有按照市局的规定办理分户工作,程序都没有执行过,没有要求过外勤民警实地调查。对内勤民警也没有特别要求过注意分户的规定,也没有让贾少伟提交他审批分户,劝农山镇四刘村宫家屯村民张双双,牟振明变更为户主办理分户时他签批过没有,两户新分户,外勤民警没有进行调查,事后他没有及时监督管理。

(三)被告人贾少伟供述证明:2001年至2013年11月23日他任劝农山镇派出所户籍内勤。在没有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过的调查报告,也没有所长签字,他也没有执行《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各类户口的规定》按照分并户的审批表办理,就为牟振明、张双双办理分户,审查通过了。

以上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确认的《常住人口变动查询详细信息》与证人牟振明、张双双的证言相吻合,能够证明被告人贾少伟于2010年11月11日及同年11月25日,已经为村民牟振明、张双双二人办理独立户口;《关于办理各类户口的规定》与证人李春生证言相吻合,能够证明贾少伟没有按照分户的相关规定条件进行办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证人马春雨的证言相吻合,能够证明牟、张二人已分别按砖木结构住房保准协议补偿。《劝农山镇科瑞项目(房屋)补偿资金申请发放表》与证人牟、张证言相吻合,能够证明二人已得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8万余元。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贾少伟的行为与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也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贾少伟亦无异议,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少伟身为管理户籍的公安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贾少伟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挽回大部分国家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的社会的程度,经本院2014年第3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少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天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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