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翰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159号
关于对罪犯张翰文减刑一案的审理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翰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送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二、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翰文(曾用名张鹏),男,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小学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8委15组。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1年6月27日入监,现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
三、罪犯主要犯罪事实
2011年1月24日14时许,李林蔚在辽源市一饭店门前持刀将被害人孙某某劫持到自己家中,伙同张瀚文、娄国庆、魏巍用腰带、扫帚多次殴打孙某某,在索要钱财未果后,李林蔚、魏巍挟持孙某某到其家中翻找财物,抢走港币10元及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元。李林蔚、张瀚文、娄国庆、回帅、蔡泽于2011年1月20日20时许,在辽源市一小学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手机各一部(共价值700元)及两张身份证。李林蔚、张瀚文、娄国庆、回帅于2011年1月11日20时许,在辽源市教师新村附近,采用恐吓、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某90元。李林蔚、张瀚文、娄国庆、刘彦泽于2011年1月7日12时许,在辽源市银座北侧小区内抢走被害人韩某一部MP4(价值150元)及一副眼镜。
四、罪犯表现及呈报意见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呈报,罪犯张翰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14日获表扬一次,获得考核积分247.5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刑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罪犯张翰文予以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五、处理意见及理由
审判员 李晓春罪犯张翰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先后四次参与抢劫犯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翰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审判员 梁 青 科 同 意 。
审判长 毕 学 柱 同 意 。
合议庭评议结论:对罪犯张翰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