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建仁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4: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367号

罪犯贾建仁,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15日作出(1996)长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建仁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贾建仁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6月-6月23日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吉林市、长春市采取持刀威逼、恐吓被害人等手段抢劫作案多起,抢劫现金、bp机价值人民币5630元,1995年7月3日,该犯在农安县伏龙泉镇站前旅店将被害人张某某夹持到附近玉米地里后强奸。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2月6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改造时间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建仁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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