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云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4: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366号

罪犯马云学,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云学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刑执字第374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08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7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2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马云学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8年1月21日24时许与同案犯经过预谋携带扎枪、匕首、刨锛、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蒙面侵入榆树市刘家镇新发村居民赵某某的家中,采用威胁等手段抢得北京牌17寸黑白电视机一台,蓝色女士裤子一条,男士裤子两条,黑色皮手套2付,斧子一把、锤子1把。同伙在抢劫过程中手持扎枪将被害人逼到赵家屋内进行强奸。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2月6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1月10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6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刑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云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且蒙面持刀抢劫,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云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