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龙退卷决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137号
决定书
罪犯王龙,男,1981年3月12日生,满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本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以(2007)二中刑终字第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王龙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王龙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涉毒犯罪,在监狱服刑时多次违反监规,综合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改造情况,2014年7月16日长春监狱以王龙违纪为由,撤回减刑卷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龙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