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长平退卷决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162号
决定书
罪犯孙长平,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0日作出(1999)汪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长平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7日以(2000)延中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263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09年11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9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4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孙长平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孙长平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累犯,数罪,在强奸过程实施强奸,社会危害极大,长春监狱申请撤回卷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孙长平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