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常大臣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416号
罪犯常大臣,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大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以(2009)吉刑一终字第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常大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26日,常大臣被被害人刘某等人扎致重伤住院,常大臣多次提出让张景伟、王显强、杨洋等人为其报仇,并与张景伟、杨洋购买了三角刮刀、铁管等材料,由杨洋找司立东焊成扎枪。7月7日晚杨洋等人在松原市宁江区一慢摇吧发现刘某,张景伟、王显强、杨洋遂组织王建龙、成国威、陈国新、李大勇等人携带扎枪、砍刀乘车跟踪刘某至宁江区锦江大街好滋味烧烤坊,准备报复刘某。7月8日凌晨,成国威、王建龙、陈国新、李大勇四人持扎枪冲入该烧烤坊二楼,四人持扎枪多次扎中刘某,致刘某死亡。原审期间,常大臣家属赔偿刘某家属人民币2万元,其他同案共赔偿人民币8.9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车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常大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指使他人致死被害人,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大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