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褚连顺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4005号

罪犯褚连顺,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8日以(2002)辽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褚连顺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9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9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1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褚连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褚连顺因与妻子周某某感情不和于1989年离异,亲生女儿褚某某(1987年阴历2月初2生)开始由母亲抚养,10岁后由褚连顺抚养。2001年夏至2002年4月间,褚连顺在自己家中以哄骗和威胁的手段,多次将褚某某强奸。2002年4月17日褚某某到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将褚连顺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1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褚连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连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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