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桂文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413号
罪犯姜桂文,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四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桂文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以(2009)吉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姜桂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0年8月20日晚,姜桂文与滕晓利(在逃)因琐事与汤某发生厮打,被他人拉开后,汤某离开。姜、滕持械追打汤,将汤追打至公主岭市八屋乡王家子村二社姚某芝家屋内,滕用钣子击打汤的头部、姜用菜刀照汤的头部、颈部等部位猛砍数下,致汤某当场死亡。随后,姜持刀抢走姚家人民币10元钱。姜桂文于2006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记功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姜桂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杀死一人,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桂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