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学成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77号

罪犯吕学成,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4日以(2001)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学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765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2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09年9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29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5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第12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吕学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2月4日8时许,在长春市汽车厂二区岱山公园南侧一鞭炮摊床,吕学成因一同与之卖鞭炮的谢某某让其快点打开鞭炮摊床不满骂谢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吕学成打谢某某头部几拳踢身上几脚,谢某某被打倒,吕学成又踢谢某某二脚,谢某某口吐白沫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吕学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仅因琐事便拳打脚踢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学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