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德亮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3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4000号

罪犯丁德亮,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以(2001)辽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德亮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5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50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35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丁德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2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三;1996年因诈骗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四。原判认定,丁徳亮于2000年3月26日11时许,伙同何文波窜至渭津镇,持刀抢劫韩某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余元。2001年1月9日10时许,丁德亮在东辽县辽河源镇,持刀抢劫姜某玉109元;1月20日夜,丁德亮窜至东辽县宴平乡孔某庆家,盗窃价值2000余元的耕牛一头;2月8日晚,丁德亮窜至东辽县宴平乡孟某全家,持刀威逼将孟捆绑,将孟妻赵某某连续强奸两次,并抢走170余元。2月23日14时许,丁德亮在东辽县辽河源镇陈某清家欲持刀抢劫,因被害人反抗未遂。3月13日13时许,丁德亮在渭津镇一山上,持刀抢劫孙某敏160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包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丁德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德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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