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鼎巍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428号

罪犯郭鼎巍,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以(2008)四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鼎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郭鼎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2月18日中午,郭鼎巍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朋友王某家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厮打,赵某某将郭鼎巍的左眼眶打肿,被他人拉开后各自回家。当晚19时许,郭鼎巍得知赵某某在双辽市辽南街城乡一队孙某某家,遂产生报复之念,拿一把削土豆皮的尖刀来到孙家,将赵某某在炕上坐着,即用携带的尖刀照赵某某的胸部猛扎一刀,致赵某某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郭鼎巍潜逃,于2008年3月4日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鼎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鼎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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