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春荣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02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02号
罪犯王春荣,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春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69700元。因检察机关抗诉,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磐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王春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69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春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春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吉林市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爆炸物品销售等业务,其股东磐石市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炸药及火工品的呢过业务,张贵林为上述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晓梅为会计。2007年至2010年间,张贵林、韩晓梅为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垄断磐石市域内炸药销售市场份额,经预谋后先后五次向磐石市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王春荣(自述副科级)行贿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4700元。王春荣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影响,授意民警在签批炸药手续时给及上述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归案后王春荣坦白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检察机关扣押王春荣所得赃款469700元,王春荣在原审期间当庭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在羁押期间揭发检举同监室犯罪嫌疑人多起余罪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一监区参加主食加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1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0元。该罪犯52岁,其妻颜淑琴有固定收入,能保障该犯日常生活来源。司法行政机关已出具评估报告,同意该犯进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春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春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