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光洙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049号
罪犯李光洙,男,1954年1月9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以(2008)延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45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光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初某日晚,柳光浩经全东哲的介绍欲贩卖毒品后,与李光洙联系并说有人要买冰毒,同年8月10日21时许,柳光浩从李光洙处拿着冰毒样品到延吉市全东哲家,与全东哲、陈玉凤一起吸食冰毒样品,确认质量后,经双方协商,柳光浩从陈玉凤处先收到每克冰毒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元的价格贩卖70克的毒资14800元后,到延吉市建工街桑拿浴附近将14000余元的毒资价格李光洙,从李光洙处收到70克冰毒后,交给陈玉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58.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64.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光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在服刑改造期间因违纪被警告一次,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光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