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光强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文 /
2016-07-15 04: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03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03号

罪犯张光强,男,1982年6月11日生,满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延中刑初字第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强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光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光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8年05月19日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1年12月初,杜志森与金虎山共谋从俄罗斯走私进境熊掌进行贩卖。12月13日21时许,金虎山雇佣一俄罗斯人将117只熊掌送到俄罗斯往长岭子口岸方向5公里的接货处,当夜,杜志森纠集刘立国、张臣、张光强、张广利将该117只熊掌从俄罗斯经珲春市中俄边境绕越关卡走私进境,12月14日被珲春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当场查获熊掌117只(125.82公斤),被列为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人民币586170元。张光强为获取报酬,帮助杜志森越境至俄罗斯将熊掌运输至国内,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是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88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6元。该罪犯32岁,性格平稳,心理健康,母亲刘玉兰保障其有生活来源。珲春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报告,建议该犯适宜在珲春市接受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光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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