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显龙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156号

罪犯程显龙,男,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朝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显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程显龙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董海涛、程显龙经预谋后,分别于2010年11月27日21时许、同年12月4日21时许、12月18日21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金苹果家园小区楼下、长春市绿园区虹桥人家小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三起,先后抢得被害人王某某挎包一个,内有100余元和一部价值550元的手机;抢得被害人周某某手拎包一个,内有5000余元、沃尔玛代金卷400元;抢得被害人赵某某价值170元的手拎包一个,内有67000元及钥匙包(价值50元)、钱包(价值170元)和女式皮手套一副(价值30元)和一个的粉饼盒(价值1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14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2月6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1月3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7分。在监月平均消费2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程显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在抢劫犯罪中先后参与作案三起,且抢劫数额巨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显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扬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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