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凡莹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01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01号
罪犯孟凡莹,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结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宽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凡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孟凡莹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孟凡莹系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长新街派出所民警。2011年4月间,孟凡莹找到潘高勇、李宝义、付颖迁、王超,教唆利用刘莹、刘云雪等人和男性网友发生性关系,获取被害人隐私后,给同伙发信息,同伙赶到现场,以被害人被强奸为由敲诈勒索财物,如遇到被害人反抗由孟凡莹出面利用警察身份敲诈勒索。自2011年4月27日至同年6月6日,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四起,分别敲诈被害人于某、汪某、聂某某、陈某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416元。其中,在敲诈被害人于某未果时,同案向孟凡莹虚假报警,孟凡莹便利用警察身份,驾驶警车拉载于某到其亲属于某某的诊所内敲诈于某某人民币2200元,后驾车将于某带至长新街派出所审问,审问无果后将于释放。其他三次敲诈勒索犯罪孟凡莹都分得赃款。原审期间,付颖迁、王超、刘莹家属返还全部赃款。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一监区参加主食加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6.8元。该罪犯40岁,其弟孟凡永月收入4500元,为其担保人。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同意接收。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身为人民警察,纠集、教唆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凡莹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