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冷冻冰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149号
罪犯冷冻冰(曾用名冷东),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绿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冷冻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8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冷冻冰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冷冻冰伙同张明、孙漠、刘斌分别于2008年3月14日23时许、同年3月21日23时许、3月25日22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大桥一超市西门口、绿园区一胡同内、绿园区乐园路一批发超市内,采取拳打脚踢或持刀威逼等手段,先后抢得被害人崔某某价值120元的背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及价值150元的钱包和价值400元的手机;抢得被害人曾某某价值240元的背包一个,内有价值30元钱的钱包及价值200元的手机,案发后钱包返还;抢得超市现金2700元、共价值4233元的各种电话充值卡及价值2050元的香烟。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14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3月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4月3日被评为积极分子,2013年8月27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1月3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3分。该犯在监月平均消费18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冷冻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参与抢劫犯罪三起,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冷冻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扬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