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万国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85号
罪犯高万国,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4日以(2003)白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万国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0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高万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88年09月17日因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原判认定,2001年12月-2002年7月间,高万国、臧景利、项树民、许云刚等人在吉林省镇赉县工商局、防疫站、养护站及大安市、农安县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等地大肆进行抢劫、盗窃犯罪,其中高万国参与抢劫作案5起,抢得现金及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9400余元,参与盗窃作案11起,盗得现金及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700元。高万国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电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0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5.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万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万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