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耿希文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3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84号

罪犯耿希文,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以(2009)延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希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耿希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朴雄杰与境外人吴某联系,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让耿希文准备购毒款。2008年7月7日零时许,朴雄杰、耿希文到达预定地点图们市后,由朴雄杰携带4.6万元现金和三条长白山烟、一个MP4等物到图们市第三中学附近图们江江坝处,从渡江过来的朝鲜人手中购买500克冰毒。朴雄杰怀疑被跟踪,将毒品藏匿于图们江江坝附近准备与耿希文一起离开时被抓获。经鉴定,搜缴的毒品重量为493.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8.11%。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磨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6.4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耿希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伙同他人走私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希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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