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岩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35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154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岩,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二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1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岩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10日18时许,赵宇、李岩伙同付一波等人在长春市二道区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内,付一波持菜刀,其他人以拳脚相威胁,抢走王某某现金500元。2009年3月一天19时许,赵宇、李岩伙同付一波,在长春市二道区被害人朱某某家院内,持铁棍相威胁,抢走朱某某1000元。2009年5月30日20时许,赵宇、李岩、侯涛伙同付一波、袁帅、张凯利、高岩、张阔在长春市二道区伊通河大坝附近一个院内,持刀相威胁,抢走被害人袁某某2000元及价值320元的废铜线。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15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3月5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18分。该犯上次减刑时已缴纳财产刑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岩减去余刑。(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扬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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