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广维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36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144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广维,男,1990年 1月 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年 2月 13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广维犯保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07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广维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31日中午,高健将李广维、龚鹤、李雪岩、李泽南、蒋磊及荣磊找到榆树市一中学校园内,帮其教训曾对其殴打的同学被害人张某。在等待学生下课期间,龚鹤招呼正在操场上体育课的学生李某,因李某欲打电话,龚鹤便用管刀的刀鞘打李某头部一下,又持刀刺李某臀部一下,李某逃跑。学生下课后,高健等人在教学楼四楼找到张某,当双方行至教学楼南侧东门附近时,张某发现对方有刀往回跑,龚鹤持管刀砍张某头部一刀将其砍倒,高健持弹簧刀刺张某腰部、臀部各一刀,李雪岩持甩棍打张某,李泽南、蒋磊踢,李广维从龚鹤手中拿过管刀刺张某右侧肩胛处两刀,致张某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月7日获得表扬1次,2011年8月5日获得奖励1次,2011年12月28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14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广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广维减去余刑。(刑期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扬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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