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龙学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38号
罪犯文龙学,男,1961年10月7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以(2008)延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龙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6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文龙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4年06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07年4月2日,文龙学在延吉市兴安桥附近,从崔文山处获取冰毒后,来到汪清县天府宾馆客房内,以每克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崔春成,获得赃款人民币26000元。4月3日,公安人员在崔春成住处查获冰毒85.46克。同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汪清县一旅店内抓获文龙学,从其旅行包内搜出冰毒、摇头丸、麻古共44.8克。归案后,文龙学检举、揭发他人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文龙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又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龙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