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增辉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43号
罪犯韩增辉,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以(2005)长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增辉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40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2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74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韩增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间,韩增辉伙同吕东、高亮、刘伟鹏、张岩、万胜阳,采用暴力手段单独或结伙在德惠市内楼道内或家属楼附近等地,实施抢劫、强奸犯罪,韩增辉参与抢劫十起、单独抢劫一起,在抢劫中强奸一人,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25430元。其中在抢劫、强奸董某某一案中,韩增辉与吕东在抢劫财物后,将董某某挟持到董某某家,在吕东提议下,韩增辉买来性药持菜刀逼董某某将药喝下,二人将董某某轮奸。韩增辉犯罪时不满16周岁。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4.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增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且在轮奸犯罪中给被害人灌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增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