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万成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33号
罪犯孙万成,男,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以(2009)镇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万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729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孙万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孙万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赔偿刘某某、宋某某等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2966.68元。孙万成在镇赉监狱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经查:2008年10月26日17时许,服刑人员孙希昌由监舍楼303寝室到302寝室与同犯玩纸牌麻将。17时30分许,民警清点人数,服刑人员王海让孙希昌回自己寝室,孙希昌没有听从,王海打孙希昌面部一拳,踢腹部数脚,黄亮文也过来踢打孙希昌,孙希昌被打后离开302寝室。后孙希昌回到302寝室,欲就挨打的事同王海理论,被王海踹腹部一脚。这时刘文欢、孙万成也过来殴打孙希昌,孙被打到寝室门口时,王海将其踹出寝室。孙希昌报告值班民警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孙希昌脾破裂为重伤,鼻骨骨折为轻伤。孙万成是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9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万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