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玉伟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41号
罪犯田玉伟,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三岔子林区基层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以(2012)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玉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田玉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下旬一天,刘刚打电话让田玉伟找人去南大旺山伐10公分以上的落叶松。次日,田玉伟找到同村的张国军、李平、杜浩、郭继春四人并骑着各自的摩托车进入靖宇县靖宇林场施业区21林班内,盗伐落叶松树101棵,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834.24元。木材被刘刚拉走。事后,刘刚给田玉伟2700元,田玉伟将部分钱平分给其他人,剩余的钱自己占有,赃款均被挥霍。同年6月18日中午,刘刚打电话让田玉伟找人去老卢山伐落叶松。当天下午二三点钟,田玉伟组织张国军、常宝峰、郭继春坐着刘刚开的车进入龙湾林场施业区95林班4小班内,盗伐落叶松树62棵,价值38293.63元。在田玉伟等人将运出的部分落叶松装车由刘刚拉走后被龙湾林场的人发现,各自逃离现场,遗留在现场的木材10.909立方米被龙湾林场回收。事后,刘刚给田玉伟2800元,田玉伟给每人平分200元,剩余部分自己占有,赃款均被挥霍。田玉伟系主犯。原审中,田玉伟等涉案人员的亲属主动预交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款4.8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9.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田玉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玉伟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