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衣成梁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4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字第03606号

罪犯衣成梁,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衣成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衣成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1日23时50分许,在长春市西新区51街区4栋附近,被告人衣成梁酒后欲强奸被害人宋某,并从后面将被害人拦腰抱住,抱至51街区4栋一楼阳台下按倒在地,采用暴力、恐吓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呼救反抗,被告人衣成梁遭行人喝止闻声而逃,系犯罪未遂。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缝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8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衣成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衣成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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