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志成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4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59号

罪犯夏志成,男,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志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夏志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11年01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七个月。2008年06月05日因赌博、吸毒拘留二十日;2008年06月因戒毒戒毒二年。原判认定,夏志成于2011年8月22日15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十字路口西南角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海洛因0.22克;同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东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海洛因0.23克;同日17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海洛因0.1克左右。后被查获,并起获海洛因52包,共计5.41克(已收缴),部分赃款已经被收缴。夏志成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四监区参加圆盘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05.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5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夏志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志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