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鹤君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4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61号

罪犯黄鹤君,男,1988年10月15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以(2010)宽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鹤君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黄鹤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黄鹤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服刑期间犯新罪,经查:2010年8月21日13时许,娄志会与同监服刑人员段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车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同监服刑人员拉开后,娄志会找到同监服刑人员刘海峰帮忙共同殴打段某某,15时许劳动休息时,娄志会、刘海峰在车间西侧北门口对段某某进行殴打,黄鹤君也上前帮助娄志会,三人共同殴打段某某,致使段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案发后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四监区参加平缝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6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鹤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服刑期间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鹤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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