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小强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55号
罪犯林小强,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以(2012)昌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小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林小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2年12月03日因抢劫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1年4月,林小强在吉林市龙潭区的化工医院门前,先后三次将冰毒约0.45克贩卖给刘秀丽,得赃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元;同月,林小强在其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花园13号楼4单元1楼中门的家中,通过杨老二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冰毒约0.4克,得赃款1000元。同年6月14日19时许,林小强在吉林市船营区春芽幼儿园门前,将冰毒0.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得赃款2000元,被守候在此的民警当场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3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1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林小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并有前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小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