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国庆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字第03610号

罪犯杨国庆,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以(2013)宽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杨国庆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3年08月01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02月01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06月01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判认定,2012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杨国庆开车在长春市宽城区蔡家村七社被害人高某某家,用钳子把窗户撬开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的三星GR-E118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苏泊尔电饭煲一个(价值人民币549元),大米一袋(价值人民币140元),金龙鱼食用调和油一瓶(价值人民币73元)盗走。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国庆开车在长春市宽城区蔡家村班家营子屯被害人李某某家小吃部,用钳子把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将屋里的澳柯玛冰柜一台(价值人民币100元),液化气罐两个(价值人民币549元)盗走。2012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杨国庆开车窜至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5队被害人邹某某家超市,用螺丝刀把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将屋里的人民币3000余元、30张手机充值卡(价值人民币1550元)、香烟12条(价值人民币1180元)偷走。综上,被告人杨国庆盗窃三次,共计价值人民币7952元。案发后,已追缴返还物品价值人民币3189元。被告人杨国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且多次驾驶机动车辆实施盗窃。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5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7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因犯盗窃罪,曾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作案次数多,系累犯,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国庆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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