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会成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字第03592号

决定书

罪犯何会成,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以(2012)南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会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何会成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何会成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何会成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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