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进文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4:4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97号

罪犯李进文,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以(2003)吉中刑初字第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进文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6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第64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1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第8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第48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4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第116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进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4月23日被告人得知被害人丈夫不在家,在被害人家,以暴力强奸妇女,由于自身原因未遂,遭拒后杀死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打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8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进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又都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进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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