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松芹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83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83号
罪犯王松芹,女,1962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其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松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松芹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庄鹏(系被告人王松芹长子,高培田继子)经常酒后闹事,辱骂,殴打家人,2011年2月1日庄鹏在自家内无故辱骂,殴打自己并毁坏家中物品,被告人王松芹气愤之下用木棒将将庄鹏击倒,因怕事后被害人报复,在高培田的帮助下,将庄鹏勒死。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其子高某某自愿为其母亲王松芹作为假释后的监督联系人,并负责其生活。又自愿签订监督联系人保证书。。安图县司法局对该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在我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2013年12月2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26日获得表扬,获得考核积分227.5分。该罪犯52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松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案的起因源于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导致其母杀子,虽具有义愤之情理,但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在原审中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入监也能认罪悔罪,综合评判,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松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