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齐俊鹏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4031号
罪犯齐俊鹏,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6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俊鹏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7日以(2000)吉刑终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齐俊鹏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7年9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30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2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1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齐俊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5月8日及5月25日,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榆树市,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持刀抢劫出租车,抢劫出租车2辆,价值人民币22000元,并且杀死2人,案发后所抢车辆被收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5.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8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齐俊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又在抢劫犯罪中致二人死亡,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俊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