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万江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513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刘万江,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0日作出(1998)长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万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1日以(1999)吉刑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5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1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17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08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50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3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万江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万江因妻子郑玉兰要与其离婚而不满,产生杀人之念。于1998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用菜刀砍郑玉兰头、颈部等处10余刀,致被害人头部开放性损伤,脑组织破碎外溢死亡。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1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1月13日获得奖励3次,获得考核积分34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万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手段残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万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