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文孝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文 /
2016-07-15 05:0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68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68号

罪犯张文孝,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二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张文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文孝于2011年12月24日15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万通市场前马路上,酒后无故踢踹、打砸被害人梁某驾驶的吉AN5557枣红色S300奔驰车,致使该车前保险杠和前挡风玻璃损坏,经鉴定,车损价值为24583元。被告人张文孝和张文忠因上述事实和被害人发生撕打,致使被害人右手中指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17分。该罪犯54岁,其妻张玉香保障其生活,长春市宽城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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