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忠铁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82号
罪犯段忠铁,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宽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忠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段忠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树宝帮助段忠铁在本市亚泰富苑楼上美食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0.7或0.8克(七、八分)冰毒出售给吸毒违法人员王明志;同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段忠铁伙同被告人王树宝在本市南关区亚泰富苑一楼,以1000元的价格将0.4或0.5克(四、五分)冰毒出售给违法吸毒人员曲志龙。同日15时许被告人段忠铁伙同王树宝在本市宽城区新世纪鞋城,以1000元价格将10粒冰毒片(共重0.91克)出售给曲志龙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树宝在第三次毒品交易时被抓捕归案同时被告人王树宝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段忠铁抓获。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二监区参加案台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11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69.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段忠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贩卖毒品,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忠铁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