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晓明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65号
罪犯周晓明,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0日以(2002)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晓明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224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0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周晓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79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三。原判认定,2000年5月下旬,周晓明等人预谋绑架长春市金安实业公司总经理窦彦龙,勒索钱款,并驾车对窦进行了跟踪,周晓明对窦彦龙进行了指认,并将宋国福私藏的一只双管猎枪交还给宋国福绑架时使用,后同案犯将被害人绑架;2000年4月被害人管德成向许鑫索要欠款30000元,二人发生争执,许鑫便找到宋国福、周晓明欲对其进行报复,宋国福持猎枪将被害人管德成腿部击伤,在周晓明接应下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管德成构成轻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护理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6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周晓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且多次犯罪,涉枪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晓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