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菅楠楠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73号
罪犯菅楠楠,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以(2013)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菅楠楠犯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菅楠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6日10时许,李东与菅楠楠二人经事先预谋,驾驶摩托车窜至榆树市八号镇大岗村6组将李盼盼的一台钻豹摩托车盗走后以1000元人民币卖给刘国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16元。2012年9月艰楠楠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财物五起。案发后被抢夺的物品均已由菅楠楠家属折合现金赔偿被害人。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二监区参加案台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1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菅楠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菅楠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