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史秀成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64号
罪犯史秀成,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长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秀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史秀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8月24日12时许,史秀成在九台市上河湾镇市场内向王成新索要钱款,被王成新拒绝后对王成新进行追打,温景峰对其规劝,史秀成持斧头照温的头部猛击两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部损伤已构成重伤,1999年6月6日21时许,史秀成与其同伙王景江、张江利、吴德有经预谋抢劫后,入室以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抢劫两起,抢得现金、金戒指等各类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881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09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09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4.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史秀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且多次犯罪,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秀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