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文甲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1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230号

罪犯姜文甲,男,1961年12月4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以(2006)延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文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邢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姜文甲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6月23日23时,姜文甲在办公室值班过程中与勘测员李某妻子田某某进行淫乱行为时,被李某发现,李某用斧子朝躺在床上的姜文甲头部又砍又打,因斧子掉下来,李某到水文站养鸡房拿另一把斧子返回值班室,姜文甲随即起来将李某往屋外推,当到办公室出入门附近时,李某又用斧子砍低头找鞋的姜文甲后枕部一次,姜文甲便抢下斧子追上李某,砍其头部数下,田某某见状辱骂,姜文甲冲向田某某乱砍,致其死亡。案发后,姜文甲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79分。有冠心病、高血压三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姜文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文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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